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党支部建设,促进学生公寓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学生公寓党支部在学院党建、发展、稳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配合我院党总支领导下的学生党员进公寓党建活动的展开,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党支部是我院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在院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是院党总支联系学生党员及广大学生群体的桥梁和纽带,是带领学生党员和广大同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加强学生公寓党支部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以培养高境界、高素质、高水平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我院党建工作能够取得创新和发展,为学生群体创造一个和谐的宿舍环境。
第二章
学生公寓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公寓党支部一般以年级或专业设置来设置。根据我院学生党员数量以及学生党员宿舍的分布状况,拟在
1
号楼设立学生公寓党支部,统一领导学生公寓党支部的总体工作,同时设立社会工作专业大三、大四、专升本年级三个党小组;在4、5号楼分别设立人文教育、历史专业大三、大四年级两个党小组。
第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在学院党总支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将建设好公寓学生党支部落实到实处。
第六条
学生公寓党支部成立支部委员会,其中1号楼学生党员21人,设委员7人、包含正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党小组组长三人;4号楼学生党员数14名,设党小组组长两人,5号楼学生党员数12名,设党小组组长两人,支部委员可以兼任组长。
第七条 学生公寓党支部委员会由院党总支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学生公寓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 学生公寓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当由政治和业务素质高、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的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学生公寓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学生公寓党支部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本支部学生的思想、作风和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育党员和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有入党意愿的同学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学生公寓党支部学生党员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增强组织生活效果;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值班制度,寝室走访活动,宿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发挥学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圆满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生党支部组织的活动,形成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宿舍环境。
第十二条 在走访寝室的同时,重点关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在提高我院学生党员自身素质的同事壮大我院党员的后备力量。
第十三条 要经常听取学生对学生公寓党支部建设和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发挥学生公寓党支部在公寓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公寓公共秩序,保证宿舍卫生、安全状况。
第四章
学生公寓党支部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
党员明示制度。通过学生公寓党员形象工程展示板向全体同学展示党员形象,同时党员寝室挂牌明示,督促全体党员时刻注意修身自律、团结同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党员的形象。
第十六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开展理论学习活动,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经常开展学习活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点放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上,以此推动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第十七条
党员鉴定制度。学生公寓党支部应在学期末对本支部的党员进行一次鉴定,并填写《党员鉴定表》,党员鉴定意见必须经临时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党员鉴定表》分送党员所在院系党
总支。
第十八条 党
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学生公寓党支部成员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临时党支部成员参加也可不定期邀请院党总支老师或学院其他同学参与,交流大家学习生活状况,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临时党支部组成人员可以作为所属宿舍楼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联系人,并要求其一月内至少应深入重点培养对象学生宿舍两次以上。形成党员带重点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带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影响全体的工作格局。对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在公寓中的表现作为党员教育管理和培养、发展党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评优表彰制度。每年十二月底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在公寓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予“学生公寓优秀党员;和学生公寓先进个人;及;先进临时党支部;的称号。通过评比表彰活动,宣传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重点发展对象及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立优秀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形象和榜样。
第二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学生公寓党支部要认真总结工作,做到每月总结一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到院党总支。工作中如遇到重大、突发性的问题,应及时向院党总支请示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人文与社会学院学生公寓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若与院党总支规定有出入,以院党总支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院党总支有关文件规定。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